老人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给了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存款给了女儿,但大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要求平分房产——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时,到底以哪个为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这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很多人以为"法定继承是基本原则,遗嘱不能违反",也有人以为"有遗嘱就一定按遗嘱办"。实际上,继承开始后,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在5种例外情形下,相关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文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讲清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时,以哪个为准?——遗嘱继承优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一条确立了继承的效力层级:

>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

1. 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办理

2.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3. 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优先的前提:遗嘱合法有效。

只有遗嘱合法有效,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如果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形式不合法等),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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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情况下法定继承"优先"?5种例外情形


虽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在以下5种情形下,相关遗产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无效

遗嘱全部无效的,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包括: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等。


2.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对于遗嘱未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例如,遗嘱只写了房产的分配,没有提及存款和车辆,那么存款和车辆按照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分割。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或者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5.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既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立了遗嘱,且两者内容冲突,那么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冲突部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遗嘱中冲突的部分无效。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效力高于单方的遗嘱。


 三、遗嘱合法有效的4个条件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4.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求,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可能无效。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总结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时,以遗嘱继承为准(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民法典》第1123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的效力层级。但在5种例外情形下,相关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遗嘱合法有效需要满足4个条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如果您正面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的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遗嘱效力和继承方案。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领域,可提供遗嘱继承相关的免费法律咨询,帮您制定维权方案。


继承纠纷FAQ


问:有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以哪份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建议变更遗嘱时直接立新遗嘱,不需要撤销原公证遗嘱。


问:遗嘱把财产都给了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还能分吗?

答:一般不能,但有例外。如果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把财产都给了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不能要求分割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但有以下例外:①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②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③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该继承人可以要求分得必要份额(必留份制度);④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相关遗产按法定继承。


问: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答:不能。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是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的制度。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由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先死亡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