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8:30-22:00(周一至周日)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了解更多法律咨询请咨询顶泰律所联盟.顶泰律所联盟为来自国内外的客户提供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更多法律咨询律师服务请访问顶泰律所联盟
(一)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