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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律师助委托人追回款项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最头痛的难题。在遇到纠纷时,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是一个工地的包工头,自己垫资、自己施工做一个四川XX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手下有很多包工的班组都要求拿钱,自己却没有钱支付,导致自己倾家荡产,一辈子所有的心血都付诸于此。
  二、原告的诉求
  请求拿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

        办理难点:1. 廖某某是从另一个人叫付某某手里拿的这个项目,这个人也不是四川省XX工程公司的员工,但是这个项目是从他的手里面拿过来的,在双方这个项目承包合同中,有这个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章。
2. 我方廖某某全程垫资做这件事,同时又有另一个人叫王某某的人之间共同管理,但是这个人却消失不见了。
3.廖某某在这个工程中无法得知他的具体的工作量以及工程造价。
4. 还有付某某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以及是否分担工程。
5. 工程的结算款上的签名是属于廖某某的签名,并不是他真实的签名。
6. 工程的税费是否从廖某某的工程款里支付,还是由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支付。
7. 付某某与我方当事人廖某某之间约定是有管理费在工程款里面下浮百分之10,但是事实上在每一笔款项中已经扣除,但是还要支付额外的。
8. 每一次付款进度单里面收款与支付都不是对称的,比方说支付50万,就打60万的条子,在每一笔项目款中屡见不鲜。
9.最后工程的尾款被付某某和王某某全部携款跑路,廖某某并没有收到工程尾款以至于拖欠包工组以及工人的工资致使自己倾家荡产。
10.还有这个项目方,至今还有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没有支付,并且双方还有相应的维修金也在争论过程中。
 

        解决办法: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项目承包合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双方之间的主体地位。我方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该项目的发包人为第二被告。以及列付某某和王某某为第三人。
2. 将我方所有的收款单整理成册,然列出自己算出自己未收款的金额确定为自己的起诉金额。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要求对方拿出自己已经支付了的项目货款。
4. 对方不承认我们的所做的工程量,我方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提出证人证言,证明项目全部都是我们所做并且以优质项目完工。
5. 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是项目确实是由我方当事人廖某某以及手下的班组独立完成,理应该项目工程款就应该支付给我们。
6. 我方不承认支付管理费和税费,这些都应该由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只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角色,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
7. 关于工程造价总量的问题,虽然在项目结算报告中是由我方廖某某签字但是该签字却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对于工程具体造价以及造价总量可以申请鉴定。
8. 和自己的共同管理人要求他写出相应的说明在整个工程中相应的角色。
 
        处理结果:法官根据我们提出的款项以及对方支付的款项,没有支持对方提出来的管理费和税费,支持了我们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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