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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近年来,建筑业发展很快,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而且拉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与之相应的是诉讼到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承办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被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XX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详情
  原告XX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电弧坩埚项目”电力工程,工程总价款685万元,次年20XX年7月5日,被告根据用电计划先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0万元。同日,本公司与案外人XX开关厂签订总价款为2734237元的电力设备采购合同,9月底本公司将全部设备送至被告处,后被告以项目立项以及资金问题为由不支付剩余首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134237元,以及自20XX年10月1日期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利息损失暫计50万元(按照年息24%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答辩
  顶泰律师答辩: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但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原告在未通知本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对将设备私自放置工地,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对设备疏于保护致使备件被盗,根据合同第8条的约定,其应对设备管理負全部责任,至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原告承包工程未尽职,双方合同已经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和意义,合同理应解除,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将存放在本公司厂房内的设备拉走,返还本公司预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1、解除原告XX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2、驳回原告陕西XX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78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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