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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
2011年原被告在眉山东坡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均是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推广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中草药产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办了一张有夫妻二人联名的无限极经销商资格卡,同时在成都农业银行用刘爱平的名字办了一张尾号为7610的银行卡。
现原告诉称:双方应得收入由公司结算后按月汇入该银行卡,由于该卡不能直接分割,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工资收入女方占40%,男方占60%,若违约则对方所有财产、收入归另一方所有。原告称发现被告(我方当事人)克扣、拒付其劳务报酬累计25万元,故要求向其给付劳务报酬25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公司所支付的劳务报酬的40%给付给原告,逾期则每日按应付款的1%赔偿损失。
办理难点
原告掌握含所述内容且经东坡区民政局加盖印章的协议,视为二人的自行约定。
解决办法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该协议中约定条款的效力依据法律进行否定,并据理力争公司所发劳务报酬为被告的个人劳动所得,拒绝其按约按比支付的请求。
处理结果
对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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