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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
2001年初蒋某与被告王某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二人于2004年9月生育一子蒋小某(系本案原告),2005年6月蒋某与被告王某分手,原告蒋小某由其母蒋某抚养,王某一直未给抚养费。2007年蒋某携原告蒋小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经营一家小型餐馆。2008年被告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2008年起被告王某一直在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上班,月平均收入4800元。
2016年原告蒋小某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被告王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却遭到被告王某的拒绝。
本所接受原告蒋小某之母蒋某的委托后,指定本律师担任蒋小某的委托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指定后通知和指导当事人准备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被告王某的现有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水平为原告计算出被告王某作为父亲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解决办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成年子女有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调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
处理结果
某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王某向蒋某补偿原告蒋小某2016年10月前的抚养费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从2015年10月起王某每月向蒋小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由被告王某承担50%,直至原告蒋小某年满18岁,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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