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5年我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半个月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吕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吕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两个婚生儿子均由被告及其母亲抚养和照顾。2016年12月11日,被告使用电线抽打、劳保鞋踢打的方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头部、脸部、躯干等部位受伤。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案情分析】
被告以两个儿子年幼,且被告现在外省工作没有人照顾孩子为由,不同意离婚。对此我所
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支持原告请求: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不到半个月就同居生活,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轻率同居生活,可认定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双方虽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生育两个儿子,且在××××年××月××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但因双方性格脾气有一定差异,对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又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办法,出现矛盾和分歧后,双方又不能冷静地妥善处理,以至遇事后不是吵就是闹,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恶化。
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及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原、被告分居,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
【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