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火车票款应与旅客获得的服务相挂钩,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的规定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直以来,火车站票和坐票实行统一价格,但是服务却有着天壤之别。比如,一个时长10多个小时的旅程,因为没有座位,旅客一直保持或蹲或站的姿势,还要随时避让货郎车与人流,这是非常痛苦的。因此,许多人对有座没座一个价的规定颇有怨言,纷纷呼吁车票站票实行半价。
日前,广州公益人士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昨天,该案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雷闯诉称,铁路公司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双方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已显失公平。
而铁路公司则回应,火车票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旅客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部门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
我认为,铁路公司以契约自由来辩解是不合理的。事实上,铁道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共与公益属性。铁路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地位从一开始便是不对等的。
现阶段,火车仍是我国主要的长途交通工具,铁路公司作为老大,具有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即便对价格不满,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大部分旅客还是只能选择火车。因此,旅客并不具有真正意义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因此,火车票款应与旅客获得的服务相挂钩,有座无座同价的规定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而有座无座同价的规定中,火车站票的价格与服务却完全不同等。因此,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在进行了不公平交易后,消费者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铁路客运的基准票价率和客运票价的相关政策,仍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管理的制度,所以诉讼维权可能很难实现。但是,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消费者能够勇敢地拿起
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值得鼓励的。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社会现实意义出发,火车站票打折都是必要的。因此,铁路公司应该敢于直面批评之声,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