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由此得知,刑事诉讼法律师回避并没有这样规定,也就是说,律师是不适用于回避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回避的范围包括和案件有关的证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特殊人员都是用于回避。作为律师来说,本身就要时时刻刻了解案情的进展,如果要求律师回避的话,肯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有些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