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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在机动车交易中,存在很多未过户的情形,那么在这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负责呢?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0年12月21日购置马自达轿车一部,价款为19万元,登记车主为周某。 2011年6月20日,周某因经营陷入困难,与老同学张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周某将车卖给张某,当日,张某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车款,周某向张某交付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保险单、2把车钥匙等,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11年7月24日,张某驾驶这辆马自达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行人撞伤。该行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对该行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并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法定要件。另据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当事人无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机动车因买卖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原所有人因此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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