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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7:07:58 来源:跃升法律网 浏览: 咨询电话:400-666-5987
案件详情
在市场交易中,企业间相互担保的情形十分普遍,许多企业均援引《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认为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担保是无效担保,但很多时候,公司控制人直接控制是否对外担保,并不会经过股东会同意。那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行为是否无效呢?
案情简介
刘某是江津区某建筑公司石工。今年5月的一天,刘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上帮室内架子工传递材料,途中因操作不当将靠立在墙上的钢管碰到,钢管倒下后将刘某右手砸伤。事后,刘某向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刘某所在公司提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好了各项安全措施,刘某是在为他人传递材料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而受伤,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刘某受伤担责,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员工有过错是否算工伤 事实上,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持上述观点的用人单位并不少。但是,工伤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过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中的受伤职工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刘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蓄意为之,因此,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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